有這種環境, 叫人怎麼能不想甩(ㄏㄧㄠˊ)屁股(請用台語發音)想澇跑呢?
說穿了所有混亂源自於有公權力的人不敢要求也不快速反應,和政治團體的帶頭違法,簡單兩句。
該打的就打,該抓的就抓,如果自己沒有面對行使公權力的勇氣,自然沒有辦法彰顯應有的公權力。
不論扛了多少已定和未定的罪行,只要能夠爭取媒體焦點和擁有政治影響力的人,就能夠為所欲為?
只要是政治人物就能夠靠自己一張嘴評斷別人對土地的認同?
集會遊行有沒有依法申請? 沒有的話,就依法處理,即使對方是頭臉人物為什麼不能抓?
帶頭抗爭的人,當自己帶頭違法的時候就變成"正義的化身"?
有這種無力的公權力執行體制和失去政權就搗蛋、視法治如無物的政治團體和人物,這樣的環境又有什麼好值得戀棧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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